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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宪坤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案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9 15:08


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俵处罚〔20244

当事人姓名:栾宪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243119******044X

联系电话:153****923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口镇******

202418日,我局接到编号:2112000000202401050

1959821的举报单和编号:21120000002024010501959822的投诉单:市民于202415日在绿之源生鲜超市(地址: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洛理屯小学西南侧约150米)消费10.5元购买土豆粉,有转账记录,三无产品,没有与商家协商,故市民来电反映,诉求:望相关部门查处。202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口镇洛里坨村四区14号进行检查,现场门口挂有“绿之源生鲜超市”字样牌匾,店内正常营业,面积为40平米,工作人员1人为当事人栾宪坤;店内售有蔬菜、水果及预包装食品。检查中发现货架售有一款土豆粉2袋,售价2元。其包装上标识有:名称:土豆粉(湿粉条),配料表:食用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水、食用盐,食用添加剂:脱氧乙酸钠、硫酸铝铵,净含量:200克,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1130109020211,产品标准号:GB/T23587,保质期:6个月,储存方法:常温保存,冷藏储存(0-4℃保存),生产日期:2023.12.01,生产商:藁城区升奥食品加工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献村,销售电话:18622198501,有营养成分表,标识齐全。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有其他种类的土豆粉产品。执法人员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举报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土豆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111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1224日以7000/年的租金承租地址位于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口镇洛里坨村四区14号的房屋用于经营。当事人经简单装修后于20231228日开业经营果蔬店,主要经营项目为水果,蔬菜及预包装食品。202418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202415日上述果蔬店消费10.5元购买土豆粉,为三无产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未在当事人现场发现举报人提及的举报内容,举报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举报内容不实,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自经营之日起至202418日被检查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违法所得8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6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情节及所销售的商品标识齐全的事实情节;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及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具体事实细节;

4.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经营场所的来源情况;

5.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及获利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4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罚告〔2024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设立登记、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及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中国福彩网app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国福彩网app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中国福彩网app行政处罚信息。如中国福彩网app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中国福彩网app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中国福彩网app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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