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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蓟市监不罚〔2024〕24号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20 09:42

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4〕24号
当事人: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鑫客来果蔬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T4HR04??? ?
住所: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渔阳镇安裕市场北道*号? ?

经营者:杨*华

2023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中国福彩网app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沙糖桔经抽样检测,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验报告》涉及批次沙糖桔现场无库存。2024年1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糖桔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5 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从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张成水果批发店购进沙糖桔28kg,上述批次沙糖桔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批次沙糖桔已全部售出,售价12元/kg,本案货值金额3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36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沙糖桔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时不知道所采购的沙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沙糖桔的事实;
3、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销售凭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2024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4〕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销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沙糖桔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购入涉案沙糖桔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留存了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沙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如你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全面学习食用农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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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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