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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蓟市监处罚〔2023〕281号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13 17:20
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处罚〔2023〕281号

当事人:徐*                                                                                                
                                            
2023年6月21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罗庄子镇蓟州溶洞景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摊贩未悬挂牌匾,经营面积约5平方米,摊位上摆放着矿泉水、冰红茶等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徐磊正在摊位上售卖食品,现场未能提供《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津蓟市监责改罗〔2023〕00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后监督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17日起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2份共4页、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事实情节。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责令改正事实情节。
2023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津蓟市监罚告〔2023〕2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福彩网app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国福彩网app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国福彩网app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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