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许可时限 |
三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依申请人申请 |
办理材料 |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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