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十二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许可时限 |
一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依申请人申请 |
办理材料 |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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