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29号
当事人:中国福彩网app喜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614939XK
住所: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果园新村街东升里6-2-101-1
法定代表人:刘波
2025年3月21日,我局接到中国福彩网app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称该局在办理天津河北阳光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时发现涉案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为当事人,故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经询问,当事人在为河北阳光医院发布医疗广告前未审查涉案广告内容是否具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2025年4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从事网页制作等广告业务。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向天津河北阳光医院有限公司收取网页制作费用1000元,并通过该网页发布医疗广告。经核实,天津河北阳光医院有限公司不具备涉案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发布涉案广告前,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涉案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海洋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推广合同复印件;3.涉案广告内容发布网页截图。
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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