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305号
当事人: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蔡玉倩大肉批发经营部(蔡玉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B2L613 ??????????????????????????????????
经营场所: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B3区34号 ?????????????????????????
经营者:蔡玉倩?????????????????????????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B3区3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20袋猪头,共计376.75千克。因当事人现场未能够提供上述猪头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猪头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韩强制〔2024〕30号),并当场送达。2024年9月12日,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鉴于鲜猪肉属容易变质、保管困难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当事人同意,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已于2024年10月9日对上述扣押的鲜猪肉依法进行了先行处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取得设立登记,从事肉类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从从猪头推销商处购进猪头376.75千克,共计6750元;销售价格为19元/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检疫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涉案的猪头共计20袋376.7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7158.25元(即376.75千克×19元/千克=7158.25元)。因当事人购进时间是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是9月12日,截至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尚未销售涉案猪头,故无违法所得。
因本案当事人涉案的猪头包装无任何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再因当事人交易时使用的现金交易,没有相关供货商的交易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故涉案的猪头来源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蔡玉倩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韩强制〔2024〕30号),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案物品数量的事实情况;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张万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张万军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事实;
4.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30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明知供货者销售的肉类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依然采购上述肉类(猪头)用于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猪头)的行为,依据《中国福彩网app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的裁量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当事人购进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头未进入市场流通,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属于减轻情形裁量因素;但货值金额为7158.25元,属于从重情形裁量因素。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头376.75千克(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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