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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317号-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晓燕子综合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中国福彩网app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22 09:45


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317号

当事人: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晓燕子综合超市(梁晓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8BL51G

经营场所: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普东街道国宜道梦乡底商10号

经营者:梁晓燕

2024年2月27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2月25日在牌匾名称为小二优选团购超市的商户处购买了2瓶福佳啤酒(“Hoegaarden”;330ml/瓶),产品无中文标签,要求依法赔偿,并查处。接投诉举报后,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晓燕子综合超市(梁晓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场所内待售有下列啤酒:①“1664”啤酒(330ml/瓶)7瓶;②“Hoegaarden”福佳啤酒(330ml/瓶)8瓶,2款啤酒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视频、产品照片以及消费记录,当事人表示认可,售出的2瓶“Hoegaarden”福佳啤酒是上述同款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啤酒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7号)对上述现场涉案的2款啤酒共计15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3月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从某供货商处购进了下列啤酒:“①“1664”啤酒(330ml;1箱24瓶共计150元);②“Hoegaarden”(330ml;1箱24瓶共计140元),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售价分别为10.8元/瓶、7.0元/瓶。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未张贴中文标签。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除自用6瓶“1664”啤酒外当事人售出①“1664”啤酒11瓶,②“Hoegaarden”啤酒16瓶,上述行为满足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62.4元,违法所得68.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梁晓燕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4年2月27日)、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梁晓燕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本局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1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15瓶无中文标识啤酒;2.没收违法所得68.77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福彩网app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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